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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20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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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公布文號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91字第90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63001768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00711號令修正第8點、第10點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觀業字第09730001433號令修正第2點、第4點至第12點、增訂第3點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觀業字第0973002414號令修正第6點、第9點
一、
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二、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經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准後,向本局或委託之團體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
(一)成立五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本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三)最近五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依法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或無故自行停業等情事。
(四)向本局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服務許可獲准,經營滿一年以上年資者或最近一年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五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保證金,旅行業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由本局廢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核准。
旅行業經申請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廢止其核准:
(一)喪失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依法強制執行,或受停業處分。
(三)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四)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
旅行業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向本局報備。
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發予經本局核准且已依許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二百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櫃台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案總人數未達第一項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二百人之限制。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四、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注意旅客安全,善盡接待及活動安排事宜,並應依許可辦法、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辦理。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代申請案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1.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2.行程表。
3.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固定正當職業(任職公司執照、員工證件)、在職、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等,必要時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
5.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證件影本: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6.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本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
(二)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款規定程序辦理(文件第三目至第五目需先由旅客送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查):
1.團體名冊或旅客名單。
2.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3.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本。
5.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現住地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旅行業未依前項規定檢附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五、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組團及人數限制:
(一)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經許可來臺觀光之團體人數不足八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二)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經許可來臺觀光之團體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三)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不受團進團出之限制。
六、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行程之擬訂:
(一)應排除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二)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凡經依法公告之要塞、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均不允納入大陸人民觀光行程。
(三)國軍實施軍事演習期間,得中止或排除大陸人士前往演習地區之觀光景點。
(四)安排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1.應於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前,先至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辦理預約登記取得入園預約單及通行識別碼,並於行程表中載明,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登錄本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其未事前列入行程表內,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不得提出申請。
2.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應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之定點定線行程參觀須知辦理,非規劃之定點均不可停車、下車,亦不得參觀廠商。
(五)安排自由活動之比例,不得超過旅遊全程日數之三分之一。
七、
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符合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之導遊人員服務,且應安排導遊人員隨團住宿飯店。
八、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家屬來臺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九、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向本局通報,並以電話確認,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通報後再補送通報書。
(一)應於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派遣之導遊人員等),並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本局。本局電話:(0二)二七四九四四00,本局傳真:(0二)二七四九四四0一、(0二)二七七三九二九八。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旅客人數未達八人時,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二)入境通報:
1.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導遊人員應詳實填具入境接待通報表(如附表一) 依團體入境機場、港口向本局辦理通報,其內容包含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接待車輛、隨團導遊人員及原申請書異動項目等資料,並應隨身攜帶接待通報表影本一份,以備查驗。團體入境後應向本局領取旅客意見反映表並發給每位團員填寫。
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搭乘國際郵輪從港口入境者,導遊人員應於船舶實際抵達、旅客下船前一小時前,依進入港口管制區引導大陸觀光團入境通報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並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具前目規定之入境接待通報表向本局通報。
(三)出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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