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2009-02-28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tandem.blogbus.com/logs/35698261.html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公布文號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觀業字第097300136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生效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觀業字第0973002472號令修正發布生效
一、
本注意事項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為落實提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保障旅客權益、確保旅行業誠信經營及服務、禁止零負團費並維持旅遊市場秩序,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最低接待費用每人每日平均至少八十美元,該費用包括住宿、餐食、交通、門票、導遊出差費、雜支等費用及合理之作業利潤,但不含規費及小費。
三、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其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參觀點及導遊出差費等事項,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提供符合品質之服務,不得以購物佣金或自費行程彌補團費:
﹙一﹚行程:行程安排須合理,不應過分緊湊趲趕行程或影響旅遊品質;不得安排或引導旅客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之活動;亦不得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自費行程或活動。
(二)住宿:應為合法觀光旅館或同等級合法旅館,二人一室。住宿時應注意旅館之建築安全、消防設備及衛生條件。
(三)餐食:早餐應於住宿旅館內使用,但有優於該旅館之風味餐者不在此限;午、晚餐應安排於有營利事業登記、符合衛生條件之營業餐廳,其標準餐費不得再有退佣條件。
(四)交通工具:應為合法營業用車,車齡(以出廠日期為準)須為七年以內,並得有檢驗等參考標準。車輛不得超載、駕駛行駛不得超時。
(五)購物點:
1.應為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核發認證標章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所安排購物點總數不得超過總行程天數。但未販售茶葉、鹿茸、靈芝等高單價產品之農特產類購物商店及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申請核准之免稅商店不在此限。
2.不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贋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物品之貨價與品質應相當。
(六)參觀點:應安排須門票之參觀點或遊樂場所。
(七)導遊出差費:為必要費用,不得以購物佣金或旅客小費為支付代替。
旅行業接待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赴臺灣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其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行程,得免適用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有關住宿及交通工具之規定。但仍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或提供之住宿設施、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
四、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所訂最低接待費用,依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處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個月至三個月;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各款事項,依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違規一次,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四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三個月,累計六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六個月,累計七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年。
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違反本注意事項,依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每違規一次,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三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一個月,累計四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三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六個月,累計六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一年。
随机文章:
海運直航 海洋拉拉號規劃4.10開航台中廈門包船 2009-03-26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2009-02-28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2009-02-27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全文 2009-02-26[大陸指定組團社] 大陸地區開放25個省份地區 146家旅行社可接待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業務 2009-02-25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
环游台湾岛的人民币费用总计是多少?今年年底前我想完成此行,我的心愿能实现吗?
bo#pateng.com
#替换为@
能看到我填在上面的Mail么?
Tavilion.com
阿伯的天台tavilion.com
並沒有看到"信箱"mail喔